民族黨事件反映中央與港府只搞小動作,不利社會和經濟發展


  近日政府引用《社團條例》禁止支持「港獨」的香港民族黨運作,事件引起社會極大爭議。小稜一直對「港獨」或「一國兩制」的立場都是中立,很少會直接批評這類政治事件,只會從經濟及社會文化角度分析其利弊。然而,小稜認為本次執法的確太「過份」,有濫用法例,達到政治目的之嫌。模仿官員平日的說法:小稜對本次事件感到「極度遺憾」。這次執法,對本港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,以至經濟競爭力都有莫大影響。

  香港民族黨是一個宣揚香港獨立思想,主張建設香港民族,把香港脫離中國大陸,成為主權國家的政黨。其行動包括在網絡及公開場合,宣傳其意識和理念,並嘗試參選立法會等。由於成立日子短,其對政界影響力甚微。近日,香港保安局以《社團條例》第八條,禁止民族黨運作,因其活動對國家主權、國家安全、公眾安全、公眾利益和自由等構成危險。政府一直強調港獨是違反《基本法》中《一國兩制》的法律基礎,所以對港獨零容忍。如果從一個「國家主權」及「國家安全」角度看,不論其政治影響力,民族黨的理念和行為的的確確是違法。在國家中央層面看,哪有一個國家想自己國土分裂,少了一塊地?因此,中央必須在港獨思想擴大前進行打壓。

  政治目的有,法律基礎亦有,民族黨於是便成為第一個「受害者」。若是違法,為何小稜還說它是「受害者」而非罪犯?因為今次事件絕對有「濫用」法例之嫌。首先,《社團條例》本意是打擊黑社會,而非政黨。今次利用它攻擊港獨團體,那是否港獨團體的危險性等同黑社會?對國家安全是,但對一般公眾來說,那遠遠也談不上危險。該黨一直都以發言為主,並未做出任何暴力行為。其次,《基本法》主張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,這些自由亦是本港社會的核心價值。國家安全對一個政府來說雖然十分重要,但自由和人權對人民來說才是確確實實能體會到的利益,所以也應同等重要。如果在大部分市民認為言論自由是重要的話,那政府可以單單以國家安全為由,凌駕市民的自由?這樣在民心上說不通。在法律上也說不通,因為入罪的理據只從國家安全角度出發,忽略了言論自由和人權也是法律基礎,當兩者抵觸時,不可以只偏面拿取其中一個觀點,而應全面審視整套法例。再者,法例要與時並進,不少法例也因新的社會和經濟需要而基於憲法進行修改或立法,就像《一地兩檢》。既然《一地兩檢》因經濟(或政治)目的而立法,為何這次民族黨不可因有社會對民主或港獨訴求,並基於有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,而修正法例容許其運作?政府現時的行為就如同「玩」法例,喜歡怎樣動用、怎樣解釋條例就怎樣,那跟有錢人走法律漏洞有何分別?只是一個要讓人入罪,一個想要脫罪。

  因此,法律理據是有的,但很薄弱。以一面倒的政治手法和強權打壓異己,不可能服眾。堂堂一個政府,一個中央,搞這些小動作,顯得它非常低下。上次DQ議員,今次則禁止社團,下次都不知會做甚麼。有本事的,就用實力服眾,給人民信心。發展一帶一路、建立大灣區、加強港深合作交流等政策儘管使香港與大陸更加融和一體,但因有經濟利益而沒太大爭議。所以只要真的有好處,做實事的,市民應會支持。現在這些低劣行為,只會令市民民怨四起,累積對政府和中央不滿,當過了臨界點,將一發不可收拾。中國一直強調貿易自由,但這自由也需要靠信息流通自由去維持。如果因禁止異見社團,阻礙言論自由和信息發怖,那麼經濟增長和貿易自由也只是空談吧。


本文來自《型商之道》--分享在殘酷社會下,香港與國際的政治經濟、職場文化、創業營商、心理管理及科技趨勢資訊的打工仔求生網誌(網誌Facebook專頁作者聯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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